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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两地法院一页纸的“带病”文书,现低级错误

cnsjol cnsjol 发表于2019-04-25 16:21:20 浏览64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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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9年一篇《判决书含23处错,别让“笔误”侵蚀司法公信力》报道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推到了全国人民面前;经查阅早在2011年10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发布了文书制作意见“湘高法发〔2007〕4号”,省高院的万字判决文书“笔误”,湘潭市韶山市、湘潭县法院却在短短不足一页纸的执行裁定书与拍卖通知书中把案由与申请主体及拍卖物弄错,这俨然成了一个普遍现象,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两地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同一执行案件,案件为湖南颐通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沈名军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泰钢结构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工程款32.3万元。2019年1月15日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湘0382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标题显示为“湖南众泰宏远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文书的申请执行人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泰钢结构分公司”,随后正文中又出现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众泰宏远气体有限公司”,经查询湖南众泰宏远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根本无任何联系,案号查询实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泰钢结构分公司与湖南颐通钢膜制造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这份裁定书正文不足三百字,现此种低级错误不是偶然。

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下 ,上述案件转由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无独有偶,2019年4月3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19)湘0321执35号网络拍卖通知书(如上图标注),韶山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虽有错误,但案件事由并没有错,到了湘潭县人民法院通知显示却由施工合同纠纷案成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当事人介绍,拍卖物为湖南颐通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新建标准化钢结构厂房,通知书对标的物表述为原茶园煤矿的钢结构厂房是错误的。

据被执行人代理律师介绍,在执行过程中湖南新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湘新融达评报字(2019)第0041号《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拟审理案件事宜涉及的钢结构厂房及机械设备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严重低估钢结构厂房和机械设备实际价值,且挂网时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最低折扣七折挂网。申请执行款项四十万元左右,仅钢结构厂房评估值就有1764803元,机械设备评估值也将近178485元,拍卖钢结构厂房足以偿还债务,机械设备与钢结构厂房是独立的,可以拆分,湘潭县法院拍卖标的远远超过申请执行金额。经搜索淘宝网司法拍卖公告显示限定当地人参与,如有其他人参与,将要处罚,且又在拍卖公告第八条承认优先购买权人为一家企业,存在自相矛盾。


(淘宝网截图)

同一执行案件,两地法院、一份裁定、一份通知、一份公告均出现“错误”,此种“带病”文书不是偶然,是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素养和责任心的必然。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院法官员额制就是为了建设合格的、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促进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永恒的期待,别让“带病”文书影响了司法公信力。